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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辦理本縣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。

刊登日期:2019/1/8
發文日期:2019/1/8
發文字號:府動防一字第1083400002號
主旨:公告辦理本縣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。
依據:一、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。
二、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一、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。
二、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。一、實施期間:自公告日起至相關法規修訂止。
二、實施目的:為撲滅豬瘟及口蹄疫,防範動物疫病危害畜產事業,確保畜牧產業安全及永續經營。
三、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:雲林縣轄內之豬隻。
四、實施方法:
(一)持續辦理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工作,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使用疫苗注射為止。
(二)豬瘟免疫適期及方法:豬隻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至少2次豬瘟免疫注射,且仔豬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免疫計畫,其免疫計畫如下,必要時得依各疫苗之說明書及執業獸醫師(佐)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:
1.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,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,其所生仔豬約於第6週齡及第9週齡時,分別施打第1劑及第2劑豬瘟疫苗。
2.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,於配種前免疫注射1次,以後不再免疫注射者,其所生仔豬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,分別施打第1劑及第2劑豬瘟疫苗。
(三)為清除口蹄疫,臺灣本島、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,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。
(四)豬隻於上市或屠宰時,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之「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」及其相關規定辦理。
(五)為調查豬瘟及口蹄疫抗體力價,以供執行防疫參考,本縣各養豬場、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,不得拒絕。
(六)豬隻因罹患豬瘟或口蹄疫而被撲殺時,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動物屍體掩埋、燒毀或化製,其補償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;豬隻未依規定接種豬瘟而致發生豬瘟疫情者,將不予補償。
(七)豬隻所有人、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,發現動物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,應立即主動向本縣動植物防疫所報告,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,發生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,並禁止自場外移入動物,其場地、車輛、器材及排洩物應予以嚴密消毒,以防止病原蔓延。
五、前述公告事項本府得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赴相關場所執行,動物所有人、管理人及相關業者應予以配合,不得無故拒絕、妨礙或規避,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六、廢止雲林縣政府105年12月19日府動防一字第1053401432A號公告。